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
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会员的管理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依据《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
第二章 会员,会员的权利、义务及为会员提供的服务
第三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
(一)拥护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(三)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人组织。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第五条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人组织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在协会的媒体平台上做宣传的权利;
(二)与协会联合或承办协会活动的权利;
(三)以协会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的权利;
(四)通过协商,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
(一)在协会的媒体平台,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、行业动态等信息服务,免费为会员发布企业宣传、招聘等信息;
(二)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专题讲座、报告会和交流等活动;
(三)根据会员的需求,组织团购、团培等优惠活动。
第三章 入会程序及会费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费标准
理事长单位18000元/年,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/年,会员单位: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8000元/年;具有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5000元/年;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人组织3000元/年。
第十条 会费交纳的方法
(一)会员应每年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;
(二)新批准的会员,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,交纳当年会费;
(三)按标准交纳会费确实有困难的会员,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减免会费,报协会秘书处批准。
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
(一)协会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,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大连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;
(二)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市财政局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第四章 会员证书
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、颁发。
第十三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,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。
第十四条 被协会除名的会员,协会收缴其会员证书。
第五章 会籍管理
第十五条 会员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解散、撤销和变更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的,应及时函(电)告知协会。
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,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。
第十七条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,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,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协会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一年未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
第十九条 为协会和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,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:
(一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表现突出的会员,给予通报表扬、公开表彰和奖励;
(二)业绩和贡献突出的会员,可在信用评级中加分。
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,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,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:
(一)书面批评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公开谴责;
(四)取消会员资格。
会员受到本办法的奖励和处分,记入诚信档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民政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8日经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