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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

       会员管理办法   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会员的管理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依据《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

 

第二章 会员,会员的权利、义务及为会员提供的服务

第三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

(一)拥护协会的章程;   

(二)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
(三)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人组织。
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协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
第五条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人组织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在协会的媒体平台上做宣传的权利;

(二)与协会联合或承办协会活动的权利;

(三)以协会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的权利;

(四)通过协商,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协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六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

(一)在协会的媒体平台,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、行业动态等信息服务,免费为会员发布企业宣传、招聘等信息;

(二)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专题讲座、报告会和交流等活动;

(三)根据会员的需求,组织团购、团培等优惠活动。

第三章 入会程序及会费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九条 会费标准

理事长单位18000/年,副理事长单位10000/年,会员单位: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8000/年;具有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5000/年;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人组织3000/年。

第十条 会费交纳的方法

(一)会员应每年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;

(二)新批准的会员,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,交纳当年会费;

(三)按标准交纳会费确实有困难的会员,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减免会费,报协会秘书处批准。

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

(一)协会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,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大连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;

(二)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市财政局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
 

第四章 会员证书

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、颁发。

第十三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,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。

第十四条 被协会除名的会员,协会收缴其会员证书。

 

第五章 会籍管理

第十五条 会员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解散、撤销和变更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的,应及时函(电)告知协会。

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,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,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,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协会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一年未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

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

第十九条 为协会和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,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:

(一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表现突出的会员,给予通报表扬、公开表彰和奖励;

(二)业绩和贡献突出的会员,可在信用评级中加分。

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,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,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:

(一)书面批评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公开谴责;

(四)取消会员资格。

会员受到本办法的奖励和处分,记入诚信档案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民政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7128日经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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