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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工作实施细则
发表时间:18-03-02  来源:  浏览量:

1、按照《党章》及市建委党委的要求,大连造价协会党总支党费收缴工作实行月缴制度,各支部上缴当月党费的时间为每月1日,逢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。

2、各支部应设立专人收缴党费,在每月1日前将党员的党费收齐,按要求在党员党费证上填写签字,填写党员党费收缴簿,由党员签字确认后,凭党员党费收缴簿向党总支上缴党费,党总支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凭证。

3、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支部书记每月交纳党费不得低于15元,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不得低于10元。

4、其他问题,参照《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》(试行)执行。本细则自201841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党总支

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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